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8:55:17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建(城)发〔2024〕3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工作提示》和住建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印发《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工作方案》部署安排,我厅针对“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制定《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针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方面的问题,在全区住建系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针对《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中办专项督查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各项任务推进进展、完成质效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以更有力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聚焦“四查”范围领域,全面“起底”风险隐患。是否全面排查现有管道燃气厂站(包括天然气储配站、输配站等);是否全面排查各类燃气管道(包括高中低压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以及燃气立管、阀井、调压箱等);是否按照“谁的用户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覆盖所有燃气用户的全覆盖检查;是否排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对市场准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排查。
2.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统筹“四改”责任落实,全面消除风险隐患。是否结合燃气经营许可换发、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落实立行立改要求;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是否落实限期整改要求;是否按照“应改尽改、能改快改”原则落实燃气管道和设施有序改造要求;是否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改造“赶早不赶晚”的原则,推动各项工作持续改进。
3.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突出“四严”工作标准,夯实燃气安全运行基础。是否严格执行法规标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扎实推进整改;是否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等五方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把控燃气工程质量;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要求,严禁出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是否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及设施防范第三方破坏相关要求,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4.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推动“五化一覆盖”管理体系,实现本质安全提升。是否推进燃气管道物联感知设备安装、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内容,推动燃气运行监测信息化;是否强化燃气管道和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实现巡检维护常态化;是否按照穿透式监管、联动式监管、印证式监管等要求,推动安全监管制度化;是否严格落实燃气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制度,推动素养提升全员化;是否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着力增强应急处突实战化;是否科学研判用户规模、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推动区、市、县三级燃气发展规划全覆盖。
(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5.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是否严格审查企业经营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准入管理;是否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管道巡查维护、随瓶安检等相关制度。
6.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否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不按规范设计、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是否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违规占压等问题开展滚动排查;是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管理行为。
7.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用户端“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是否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灶具、不合格气瓶、不合附属设施等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8.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是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否对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9.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推动落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是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
10.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是否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2024年新申请中央资金的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是否能够于2024年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12.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是否结合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燃气管道物联感知设备加装及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是否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监管系统接入,是否按全链条技术参数要求配备智能充装称、手持扫码终端、车辆定位仪等装置,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配送、使用各环节线上监管。
13.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落实燃气经营领域管理制度和法规标准。五市及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并换发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达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业整改,乃至禁止进入或及时清除市场。
14.是否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是否严格按照《全区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要求推进燃气安全宣传“十二进”;是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介质和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三)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情况
15.腐败问题线索。通过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多种途径,从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方面,以及从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不规范查找腐败问题线索。是否存在更新改造工程质量和管理问题;是否存在骗取或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不达标企业未责令停业整改或及时清退出市场问题。
16.作风问题线索。对发生有影响的燃气安全事故进行溯源排查和责任追究。是否存在城市燃气管道未按要求完成普查、评估和改造,评估和改造质量不高;是否存在市、县级举报电话、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是否存在打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不严不实;是否存在落实上不认真、不彻底,执行上打折扣、搞变通;是否存在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9月份开始,10月底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结合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序时进度,到2025年年底前,推动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一)专题动员部署(2024年9月10日前)。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制定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核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二)全面排查见底(2024年9月底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全覆盖自查,确保应查尽查,做到无死角、无盲点,形成自查问题清单;设区的市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自治区抽取部分地区和项目开展现场督查,既对县、市级排查的问题进行核实,也对尚未发现的问题开展暗访。
(三)推进问题整改(2024年10月底前)。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一般问题应做到即查即改,实行台账管理、逐项销号;需长期整改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整改计划、措施及时限,推进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每月28日前,设区的市、宁东管委会汇总下辖县(市、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附件1)、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进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建立信息系统并定期调度的,不再重复报送。
(四)健全长效机制(2025年12月底前)。自治区、市、县(区)在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廉政风险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全面规范燃气安全工作,确保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成果长久发挥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推进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为主、属地配合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方案中重点任务逐项进行排查,确保将本次排查工作落细落实,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坚决守住燃气安全底线。
(二)同向精准发力。自治区、市、县三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逐级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制,排查结果、整改落实要责任到人,确保认真较真、精确精准、见底见效,杜绝马虎应付、漏报瞒报、虚假整改。
(三)严密组织实施。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标准高、要求严,各级要深入领会目标要求,把握重点关键,周密组织计划,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设区的市、宁东管委会汇总下辖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注重结果运用。对落实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核查发现存在应付了事、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要加强指导督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