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8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宁夏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推进教学、考试、评价、招生和管理综合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立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目标。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5年基本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和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种类型。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1.考试对象。合格性考试的对象为全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选择性考试的对象为符合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宁夏统一高考的人员。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应在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相应选择性考试科目。
2.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4门。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求,首先在物理、历史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为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参加选择性考试。
3.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选择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4.考试安排。合格性考试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实施,依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安排。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个科目的合格性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排在每学期末进行,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2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考试不得早于高一下学期末,高一年级考试科目不多于4门。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5个科目考试,由自治区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各地级市组织实施,每年组织1次。2025年起,选择性考试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5.考试成绩。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未合格的科目可继续报考。选择性考试中的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成绩呈现,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数呈现,成绩当年有效。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是高考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1.评价内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
2.评价程序。充分运用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写实记录成长过程,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统一导入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记录审核等监督保障制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3.评价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毕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加强对学生成长过程指导。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制度。自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依据考生的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考试科目。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不分文理科,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和笔试两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为1门首选科目和2门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报考相关体育类、艺术类等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2.考试安排。全国统一考试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选择性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同期安排。待条件成熟时,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3.考试成绩。考生总成绩由3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按照等级转换分数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等级转换分数办法另行制定。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及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有关加分政策执行。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
4.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照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投档录取。普通类专业依据考生总分(考生总成绩和政策性加分,下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相关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总分及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另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按专业(类)提出选考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健全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制度。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与统一高考招生相对分开,主要安排在春季进行,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录取的方式。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按照专业大类进行测试,由相关高职(专科)院校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使用文化素质成绩和职业技能成绩择优录取。
2.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原始成绩作为文化素质成绩,招生院校组织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作为职业技能成绩,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
3.中高职贯通招生。完善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招生制度,规范招生行为,扩大中高职五年贯通培养规模,人才培养方案由高职(专科)院校牵头制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推进高考综合改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统筹谋划、系统推进。要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全力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及时研究解决高考综合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为高考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大力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解决学校实施选科选考和走班教学可能出现的师资、教室、场馆、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源短缺问题。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做好指导监督,及时解决高考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发力,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保障高考综合改革平稳推进。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编制统筹力度,做好普通高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普通高中项目建设,建立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修订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推动普通高中教学方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统筹施策,不断提高招生考试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财政部门要健全普通高中经费和高考综合改革经费投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普通高中学校及时补充教师,落实普通高中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考试、命题专业机构人员岗位职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各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作为,加快培养、培训高考命题教师,主动承担命题、阅卷等工作,编制好招生计划和专业选科目录,全力服务高考综合改革。其他有关部门要开放资源,积极支持普通高中学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要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高考综合改革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督促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高考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加大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解读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要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发布渠道,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加强舆情监测,加大舆论引导,积极营造高考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