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均等化水平、优化供给模式、构建长效机制、促进产业融合为重点,实现农村客运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更好满足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需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保障。突出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推动落实各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扶持和基本保障,推动完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农村客运工作机制。
坚持服务民生,固本强基。进一步巩固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聚焦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地区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出行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因地制宜,共享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邮政、供销、旅游、商务等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农村出行需求、产业发展、资源禀赋,推进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旅游、商贸(以下简称客货邮游商)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更好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示范引领,激发市场新活力,培植发展新动能,打造供需更加匹配、保障更加有力、服务更加优质的农村客运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农村客运发展质量。
(三)发展目标。在巩固建制村100%通客车成果的基础上,到202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农村交通出行条件显著改善,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安全运输、规范运营水平明显提高,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有序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全面促进,乡镇通公交率达到70%以上、建制村通公交率达到50%以上,农村营运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达到100%,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客货邮游商融合发展持续深化,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建立,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作用明显增强。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四好农村路”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地区公路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改善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鼓励在交通便利、人员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加强对既有乡镇客运站、交管站、公路养护站等设施的升级改造,打造具备客货邮游商、供销、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功能的节点设施。新建、改扩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客运停靠站点,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村级客运站亭(牌),加强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养护,改善农村客运候车环境,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建设、管理、养护和农村客货邮游商、供销等协同发展。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的指导。(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宁夏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统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融合发展,推进城市公交向乡镇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共享汽车客运站、公交站和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健全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运价水平、统一管理方式、统一税费支持的政策保障体系,推动农村地区客货邮游商融合发展,各地要积极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等示范创建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宁夏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整合农村客运资源。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农村客运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管理弱化等问题,优化整合农村客运资源配置,支持管理规范、抗风险能力强的客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实行公车公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车辆运营效率。鼓励开通客货邮游商合作线路,实现客运车辆代送邮件快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推行多样化的农村客运运营模式。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以“城乡公交+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为主,提升公交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和通达深度。暂不具备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地区可采取定班定线、区域经营、循环运行、预约式响应以及开行赶集班、周末班等运营模式,满足农村群众的出行需求。要加大农忙时节、节假日、农民工集中返乡返岗、师生返校、乡村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时段营运客车班次密度,通过开通农忙时段包车、学校通勤车等定制客运,切实保障农村群众“行有所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优化车辆配置结构。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推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根据道路状况、客运需求等实际,道路客运企业应选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客车。在保障农村群众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对客流量极少的农村客运线路实行预约式响应。农村客运原则上应采用7座以上营运客车,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5座小型客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共同协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配置5座营运性小型客车的证件办理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六)提升汽车客运站综合服务能力。在保障汽车客运站基本运输服务功能前提下,可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鼓励汽车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邮政、商贸等服务功能,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水平。各地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加快改造提升运输服务站点,增强节点设施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农村群众出行、农产品进城、生产生活资料下乡需求。对于经营状况困难的汽车客运站,各地可根据实际运营状况适当给予安全管理补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七)健全农村客运安全运输监管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安全运输监管职责,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协同治理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农村客运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法载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道路客运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障农村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运行过程实时监控。有条件的地区应在农村客运车辆上应用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农村客运车辆安全运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急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八)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农村旅客运输服务规范》,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在农村客运车辆上积极推广移动便捷支付功能,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实现一卡通行。各地要统一建设农村客运站牌,规范站牌服务信息,具备条件的应将农村客运线路与班次信息融合到公交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站点班次一键可查、车辆位置一键可知、预约服务一键可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的乘车服务。充分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及时掌握群众诉求,切实保障群众乘车权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九)建立长效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鼓励引进第三方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推动实行服务质量考核与地方财政补贴挂钩机制,引导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各地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农村客运油价补贴政策,强化绩效考核,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自治区将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纳入效能目标管理体系,与重点民生工作同部署、同考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和责任落实。自治区建立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宁夏邮政管理局等12个部门组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为召集单位;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区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保障力度。强化经济社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对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作用。自治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区)等创建工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客运相关支出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财政补贴机制。
(三)加强督促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应急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农村客运发展、建制村通客车率、农村客运安全和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健全农村客运发展情况通报与评估制度,推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全区所有乡镇和建制村农村客运持续稳定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