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机构):
为强化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决定在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开展为期2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全区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始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提出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0951-5179565
附件: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
试点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机制,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检测质量责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4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要求,通过建立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检测人员的直接责任,实现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检尽检,促进检测工作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通过制度创新,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效能。
三、试点地区及工作分工
选择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为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为期2年。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各试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按照试点内容和步骤认真落实试点各项任务。试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试点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并研究下一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包括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三项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三项内容,三项内容应分别对应常规检测、见证检测或相应的专项检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的通风与空调、电梯2个分部工程的检测以及人防、防雷、消防专项检测不纳入本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作为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和签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应当作为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试验项目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以下简称《检测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和标准规范,检测计划应包括工程检测全过程的内容,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并作为工程项目资料留存工程施工现场备查。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负责《检测计划》的编制和后续实施。
《检测计划》(格式文本见附件1)一般按照单位工程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项目检测负责人任命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计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一览表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应包括参与工程质量检测的全部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检测项目、检测参数、计划检测批次、计划检测节点等内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应当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等标准、规范和宁夏地方定额标准确定。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检测计划时,确定常规检测、见证检测的范围,并在检测实施计划表中备注出相应的常规和见证检测批次数量。当工程发生变更时(进度、设计或施工工艺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整或补充完善《检测计划》。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以下简称《检测方案》,由常规、见证检测或专项检测机构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计划》、标准规范等编制。检测机构应当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负责《检测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检测机构项目检测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检测方案》(格式文本见附件2)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检测机构承诺书、检测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检测工作质量保障措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变更等。工程发生变更时,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检测计划》相应调整《检测方案》。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由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合同约定的全部检测任务后,对《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在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前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应由承担常规检测、见证检测或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根据承揽检测工作内容,按照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编制,分别出具《综合报告》(当承担见证检测和专项检测为同一家检测机构时,仅出具1份《综合报告》)。《综合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变更汇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计、检测工作总结等。《综合报告》经建设单位签收后归入竣工验收资料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二)试点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22年2月—4月)。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企业申报试点工程,按照单位工程提交首批试点工程,试点工作周期内,各地根据新建工程开工情况,可阶段性分批申报具备条件的试点工程,银川地区申报不少于30个试点工程,其余两个试点地区申报不少于20个试点工程,试点工程应包括新建的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精装修工程,同属一个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由相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仅可申报1个试点工程。各试点地区应明确试点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拟定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2.实施阶段(2022年4月-2023年10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由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试点工作,自治区质量安全总站对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调研。
3.总结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梳理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炼试点经验和做法,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在全区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试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是强化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强检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和单位协同,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非试点地区,具备条件的也可自主申报试点工作任务。对于各地申报试点工作任务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在试点工作周期内,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工作验收评价,对通过验收评价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给予诚信奖励政策。
(二)要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和开展试点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各地首批申报的试点工程项目名单和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人后(见附件4和附件5),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电子邮箱:nxzljd@163.com)。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各地应加强对试点工程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和指导,由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人在每月28日前,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报送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或意见建议,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要严格试点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给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承担建筑材料见证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承担检测工作的部分检测参数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承担见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检测参数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补充见证检测,承担补充见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与承担见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签订补充见证检测合作协议;一个单位工程中建筑材料见证检测工作由不同检测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共同完成的,由承担补充见证检测的检测机构提供所完成检测项目的相关数据和综合报告评价内容,由建设单位签订见证检测合同的检测机构汇总出具《综合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建设单位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要保障工作成效。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检测内容和检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应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和综合报告相关记录,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各试点工程参建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要求,边总结、边提高,不断研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内容及要求,着力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对于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及时联系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负责人或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试点工作联系人进行反馈。
联系人:王伟 蒋喆 联系电话:0951-5179565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格式文本)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格式文本)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格式文本)
4.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信息表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地区试点工作负责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