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经济转型新动能,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和大数据产业新高地,根据《“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1〕709号)、《自治区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党办〔202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按照“因地制宜、错位发展、产业集聚”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高标准建设中卫数据中心集群,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成中心创建国家特色软件名园,鼓励各地围绕产业基础和大数据应用打造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加快形成科学有序的产业分工和区域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构建集聚发展生态。对入驻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大数据相关政策支持,当地市、县(区)政府和园区可给予研发场所和标准机房租金优惠或减免。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合作与信息共享,构建多方协作、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企业项目用地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相关规划的项目,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和有明确支出方向的资金外,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生产用电成本。大数据、云计算等企业享受自治区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政策。通过电力直接交易、地方政府支持等方式,降低西部云基地数据中心到户电价。对数据中心项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培育引进力度
(五)引进优势企业落地。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规模大、技术领先、管理先进、带动力强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落户我区,发展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对落户我区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3年内可按照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评选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支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技术融合应用。鼓励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企业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应用服务,开展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提升信息化和数据价值实现水平。支持建设大数据平台,促进数据流通与应用,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使用云计算服务。支持建设云服务平台,以产业云的方式开展云服务。以后补助方式支持工业APP开发应用。鼓励区内云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吸引和带动全区企事业单位使用云计算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推动创新引领
(九)加强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技术基础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创新产品,对获批国家、自治区大数据与软件优秀产品、解决方案、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
(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开源社区、算力调度、数据交易、协同研发、技术转移等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产业创新平台,对相关企业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支持创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按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一)鼓励制定技术标准。对参与制定和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主导制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执行信息技术相关标准,对通过CMM、DCMM等相关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
(十二)促进产业协作交流。支持开展评估诊断、课题研究、规划设计、解决方案、标准制定、应急演练、宣传推广和培训等优化产业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项目。鼓励企业、协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生态研究、行业数据收集、政策咨询、规划编制、宣传培训、产业对接等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三)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大传输网、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超算中心、智能管网、智能电网,打造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鼓励采用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标准新建数据中心,引导现有数据中心开展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企业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企业应用宁科贷、工业知助贷等政策性融资产品融资。发挥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支持企业股权融资,促进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产业领军人才、高端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自治区人才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学院或电子信息产业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培训专业技能人才。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可享受国家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开发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免三减半”,对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对自治区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附则
(十七)对在宁投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企业,根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于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内注册、从事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生产、运营的企业。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日。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