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要素监管
(一)加强机构备案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加强对新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的现场核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对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引导养老服务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摸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状况,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设备运行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和采购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消防救援总队)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由相应的任职资格认定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对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加强高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规范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补助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检查力度,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财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效益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加强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监管,加大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宁夏银保监局)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民政、司法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民政部门要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二、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多渠道监管
(七)加强协同监管。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结果公示等制度,着力实现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八)加强信用监管。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备案申请人应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九)加强信息共享。要依托宁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自治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
(十)加强行业监督。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养老服务机构要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监督渠道,开通监督电话,设置投诉信箱,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三、强化服务保障,推进高质量监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