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 和宁夏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
和宁夏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宁夏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7号)要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加大对中医药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中医学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建设一批中医药类精品课程。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医学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重点支持宁夏医科大学中医学国内一流学科建设,支持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等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申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强化宁夏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提升中医临床基地建设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持续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到2025年分别建设40个国家级、60个自治区级和基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培养相应层级和数量的中医药学术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人才。完善师带徒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国家、自治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职称评定、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塞上名医评选中,对中医药人才给予倾斜,实施中医药人才职称晋升单独分组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加强中药审评审批指导服务。加强中药注册申请指导和服务。完善中药新药推荐机制,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对中医药领域予以重点支持,力争“十四五”期间中药新药有新突破。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中医药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鼓励第三方建设中药检验机构。(自治区药监局、科技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优化医疗机构运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支持经注册(或备案)的中药制剂在我区医联体和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引导中药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同名同方药等开发研究。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自治区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六)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各市、县(区)要认真履行公立中医医院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保障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多方增加社会投入。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提高中医临床竞争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助力中医药特色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九)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医药参与临床诊疗方案制定、联合查房、多学科会诊等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审。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开展临床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要第一时间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将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自治区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依托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组建国家(宁夏)中医疫病防治队伍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提升疫病防治的实战能力和救治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课程列入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项目,培养一批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支持中西医学科(专科)建设,发挥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优势,打造一批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基地和平台。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力争在中西医结合治疗心脑血管病、肿瘤等重大疑难疾病上有突破。(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用5年—10年时间,依托现有自治区名中医资源,力争入选国医大师1名—2名、全国名中医3名—5名,培育中医药优秀人才50名、中医药骨干人才300名。加强中医预防、保健、康复、养生、护理、中药材等人才培养。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中医药院校、高职院校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学科。开展基层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依托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依托银川市中医医院、宁夏医科大附属中医院建设特色重点中医医院。推进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达标建设,改善公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肺病科、急诊科、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实施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行动。在中医理论、中医临床、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支持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级中医基础类、中医临床类、中药类重点研究室和临床研究基地。继续加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医医院、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等平台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十六)实施名医堂工程。以自治区和市级优势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引进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分级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打造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完善产学研医政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协同发展。利用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推动开展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支持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研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协同攻关。(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八)实施道地中药材质量提升工程。以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等宁夏道地、特色中药材为重点,打造一批道地、特色中药材良种繁育、生态种植、林下仿野生种植和生产基地,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中药材种植、加工、包装等规程,规范中药材生产、加工环节。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建设一批定制药园,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实施中医药综合改革行动。推进中医药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彰特色,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中医药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发展、全过程质量监管,打造一批引领中医药发展的示范典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提升工程。依托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平台,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健康服务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开展中医药交流合作。积极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扩大中医药出口贸易的规模和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银川海关、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按照医保有关规定,适时将有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监管。(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对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公立医院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中医药商标品牌、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产权等保护。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重视中医药领域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加强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农业农村厅、林草局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健全自治区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和科技主管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加强中医药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保障中医药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提高保护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普及平台,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推进公立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文化建设,形成良好行业风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广电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中医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依法公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厅、药监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宁夏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宁夏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7号)要求,推进宁夏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构建区域化布局、规范化运行、深层次开发、产业化经营的中药材产业体系,努力把中药材产业培育成保障中药质量的基础产业、支撑乡村振兴的特色产业、强区富民的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产业。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三个不同分布特征的中药材产区分别建设药用种质资源保存圃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1O个生态种植和林下仿野生种植产业示范基地、5个—7个中药材产地初加工集聚地、5个—10个中药材产业新型研发技术平台,培育一批有全国影响力的特色中药材品牌,力争中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200万亩以上(含枸杞面积),综合产值达到550亿元,把中药材特色产业打造成为在全国有影响的优势支柱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
1.建设中药材种质资源圃。积极开展濒危、特有种质收集、保存、筛选和扩繁,加强濒危珍稀中药材资源野生抚育和人工种植驯化技术研究,搜集保存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小茴香、板蓝根、秦艽、柴胡、党参、红花、芍药、大黄等种质资源,高标准建立2家—3家中药材种质资源圃,为中药材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中药材良种选育平台建设。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优势产区、种植企业,结合传统育种方法和现代生物技术,建立中药材育种、引种技术研究与市场服务平台。针对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小茴香、板蓝根、秦艽、柴胡、党参、红花等重点中药材,开展优良品种繁育研究,制定良种繁育技术、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及栽培技术规范,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市场监管,推进良种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加快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依据生态适宜性原则,建设区域综合性或单品种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加强特色或重点中药材品种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提升种子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确保中药材种源纯正、品质优良。(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科技厅、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4.建设规范化生态种植示范基地。优化产业布局,建设一批宁夏道地、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生态种植示范基地,鼓励建设数字生态中药种植园、中药循环种植(养殖)园。重点建设以隆德县、彭阳县等地为核心区的黄芪、党参、柴胡、秦艽、苦杏仁、板蓝根等规范化种植基地,以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等地为核心区的甘草、银柴胡、黄芪、小茴香等规范化种植基地,以兴庆区、平罗县、中宁县等地为核心区的枸杞、肉苁蓉等规范化种植基地,带动全区中药材产业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支持建立“定制药园”。支持自治区内各医疗机构或中药企业到中药材主产县(区)建立“定制药园”,构建“医疗机构+中药企业+种植企业(合作社)”产销机制。鼓励区内外医药企业将“定制药园”作为原料中药材供应基地,将其打造成为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林草局、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中药材加工产业。
6.建立中药材产地初加工集聚地。建立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小茴香、苦杏仁、桃仁、板蓝根、秦艽、柴胡、党参、红花、黄芩等道地、大宗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聚集地5个—7个,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提质增效。支持中药材机械化生产,开展中药材种植加工机械的引进与研发,提升中药材耕、种、管、收机械化装备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实施中药材“铸龙”工程。加强中药材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发挥中药材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中药材深加工与综合开发。重点培育中药材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一批产品新颖、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中药材产品开发龙头企业,逐步建立以大型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提升中药材开发产业化水平。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改进加工工艺,开展以宁夏道地或主产中药材为基源的中成药生产、饮片加工、功能食品、饮料、茶叶、药浴、药饮、化妆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植物源农药、中药兽药、中药非药用部位饲料等中药材延伸性产品开发。以枸杞、黄芪、甘草、银柴胡、苦杏仁与小茴香等中药材为重点,延长开发产业链,优化供给结构,探索中药材非药用部位综合利用途径。推动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建设,促进我区中药材产业提档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林草局、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中药材市场流通体系。
9.搭建中药材信息及交易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设集市场信息、质量追溯、第三方检验、电子交易等为一体的中药材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中药材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提升中药材产业发展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提升中药材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鼓励中药材中小微经营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开展线上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农户”种植订单模式,建设一批以网络交易为主体、网络销售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中药材种植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快中药材交易市场建设。加强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合作社和社会资本参与,围绕枸杞、甘草、银柴胡、黄芪、秦艽、板蓝根、苦杏仁等重点品种,在中药材主产区逐步建成集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汇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中药材交易集散市场,降低交易和流通成本,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现代化、便捷化和高效化管理运营水平,推动形成区域性中药材交易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中药材特色品牌。
12.实施中药材特色品牌培育战略。培育具有宁夏道地特色的中药材品牌,加强“宁夏枸杞”“盐池甘草”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支持中药材产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申报大宗药材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力争培育20个以上优质药材企业品牌,培育15个以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打造“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黄芪之乡”“银柴胡之乡”“小茴香之乡”,提升宁夏优势特色药材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中药材科技支撑。
13.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驱动。围绕资源保护、品种培育、质量检测、规范化种植、产品开发等,组建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强化宁夏道地中药材科研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中药材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加强中药材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推广应用,为生产高品质中药材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提升中药材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能力。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采收加工等生产过程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中药材加工副产品利用研究,拓展中药材应用新领域。推进道地特色中药材产品开发研究,全面监控中药材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药材活性成分、重金属及农药残留变化,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中药材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中药材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加快中药材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宁夏特色中药材标准体系。制定良种繁育、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产地加工规范,完善大宗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构建优质中药材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探索制定枸杞等中药产品国际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6.强化中药材产业科技交流合作。建立产学研政对接机制,组织高层次专家来宁开展调研考察、技术诊断、技术推介、产业合作等活动,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充分利用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深化中药材领域科技交流合作,围绕中药材产业重大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突破道地中药材产业关键技术瓶颈。(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
17.开展中药材质量提升行动。建设集中药材种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产地初加工、仓储、物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追溯的中药材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开展中药材全产业链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中药材“三无一全”(无硫加工、无黄曲霉毒素、无公害及全程可追溯)质量管控,逐步实现中药材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的数字化、标准化、网络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促进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
18.开展“中药材+”多业态发展行动。促进中药材产业与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养生保健、旅游康养等服务。开发以宁夏枸杞等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系列旅游商品,打造中药材旅游商品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整合产业资源,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督导评估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人才引进、技术合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业农村、科技、林草等部门按业务渠道安排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捆绑实施扶持项目,协调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贴息贷款为补充的多元投资机制。实施药农或中药合作社直补政策,引导扩大种植规模,提高产品品质。完善中药材生产基地用地政策,支持道地药材加工、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总结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示范和推广带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中药材产业发展成就,加强宁夏产优质道地中药材宣传推介,提高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
附件:1.宁夏中药材产区主要生态特征指标
2.宁夏重点中药材种植品种发展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