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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8-23 15:30:57 阅读数:753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厅对《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号)中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建)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
记录认定标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