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促进各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勤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所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及在建主体未完工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依托实名制系统采取生物(人脸)识别方式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1.新开工项目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出具竣工报告终止,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
2.在建主体未完工项目从项目复工之日起至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出具竣工报告终止,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
3.在工程停工期间,即属地主管部门收到《停工报告》和《复工报告》期间暂停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
二、考勤对象范围
凡在项目施工现场担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在实名制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和日常考勤管理,未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列入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且已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实名制考勤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参加实名制考核,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实名制考核人员。
(一)建设单位考勤人员
建设单位考勤人员包括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工程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项目现场管理需要选配必要的项目管理人员,每个项目现场应至少配备1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负责该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
工程经理是指由甲方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隶属工程部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建设方的日常管理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协调等工作。
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甲方工程管理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通过技术管理,确保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实现。
(二)施工单位考勤人员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质量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劳资员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进行考勤。
(三)监理单位考勤人员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进行考勤,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列入实名制考勤。
三、考勤标准
(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标准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标准参照《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50号)中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标准执行。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相应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不良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相应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因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导致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2-16扣除200分诚信分值。
(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标准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参照《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安全员的考勤标准进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按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执行。
(三)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标准
1.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只在一个项目担任总监时,其考勤天数参照《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50号)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勤标准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在多个工程项目(不大于3个)担任总监时,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每个项目的考勤天数不得少于12天。总监理工程师连续2个月每月到岗履职均少于12天的,按照《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扣除监理企业相应诚信分值,并按《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对项目总监个人进行个人信用记分处理。
2.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照《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标准执行。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按规定扣除监理企业相应诚信分值并对相关个人进行个人信用记分处理。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人员变更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做好监理工作交接,项目现场不得出现监理缺位。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四、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要健全工程项目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并督促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职尽责。当工程完工或施工过程中因故停工时,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停工报告》《复工报告》进行书面批复。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请假必须在实名制系统中进行报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一律书面注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假人上岗后及时销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负总责,按规定为其承接的各工程项目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并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督促相关人员到岗履职。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移动式考勤机方式实施考勤,并将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系统实时上传至自治区实名制管理平台。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企业要按规定为其承接的各工程项目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履职到岗情况履行监理报告责任,要实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考勤管理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类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落实情况采取平台线上监督和日常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出勤率的高低对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进行预警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个人信用记分处理,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一律停工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扣除企业相应的诚信分值,其项目不得推荐参评任何奖项,并限制该公司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的情况,重点核查关键岗位人员的笔迹和在现场的履职记录。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进行处理和通报,形成有效震慑。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列入日常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自治区每半年对全区各市县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地级市每季度对所辖区域建设工程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县(区)每月对辖区建设工程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约谈,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或记录信用评价或通报批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