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宁夏建筑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建筑业企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公正、科学的综合评价,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研究,现将《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
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
诚信企业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建筑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建筑业企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公正、科学的综合评价,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宁夏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宁夏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良好;重合同、信守用,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到位,经营能力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行规行约,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建筑业企业,经评价合格,授予“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称号。
第三条 诚信企业评价包括宁夏建筑业履行施工行业、建筑装饰行业、监理行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公约诚信企业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诚信企业评价是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本着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不以此作为营利手段,遵循为企业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参评企业的负担。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诚信企业的评价活动。
第五条 诚信企业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下,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组织评价。评价考核以上一年度的业绩和表现为主。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每年2月底前受理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的申报,4月底完成审核工作。
第六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成立诚信企业评价领导小组,施工、建筑装饰、建设监理、招标代理4个自律委员会负责对4个行业申报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审定。组长由联合会会长担任。下设评价办公室,负责有关评价的日常事务,评价办公室设在联合会秘书处。
第七条 凡签订了施工、装饰、监理、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建筑业企业(含区外进宁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评“诚信企业”。
第八条 参加诚信企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除外)有关要求,经营业绩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三)区外进宁企业已在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
(四)企业在承建项目建设中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求。
第九条 凡在上两个年度内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评为“诚信企业”:
(一)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三)因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因不履行合同约定,而被业主投诉或起诉的;
(七)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受到通报处罚的;
(八)企业年度内扣减诚信分值超过1000分;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上述各项否决内容,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本会受理并经查实的投诉为准。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价依据评价得分确定为AAA、AA、A、B四个等级,AA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B级为信用缺失企业。AAA级信用企业是信用最高企业。
第十一条 履行施工、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基本指标为四项,合计100分。附加(奖励)指标为六项,最高奖励合计20分。满分为120分。达不到评价基本指标的按规定扣分;附加指标属奖励分(详见附件5、6)。
诚信企业等级评价划定:
(一)AAA级诚信企业标准:四项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8分(含本数)以上;业绩中须具有市级(含市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奖。
(二)AA级诚信企业标准:四项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5分(含本数)以上98分以下。
(三)A级诚信企业标准:四项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70分(含本数)以上85分以下。
(四)B级诚信企业标准:70分(含本数)以下。
第十二条 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基本指标为五项,合计105分。评价内容包含企业综合情况(15分)、企业经营状况(30分)、项目履职(40分)、行业履责与社会形象(15分)、企业奖励情况(5分)(详见附件7)。
诚信企业等级评价划定:
(一)AAA级诚信企业标准:评价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
(二)AA级诚信企业标准:80~90分的企业;
(三)A级诚信企业标准:60~80分的企业;
(四)B级诚信企业标准:60分以下的企业
(区间数值以上者含本数,以下者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履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信用评价基本指标为三项,合计100分,其中综合素质满分60分、市场行为满分20分、企业社会信誉部分采用加分制,最高分为20分(详见附件8)。
诚信企业等级评价划定:
(一)AAA级诚信企业标准: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
(二)AA级诚信企业标准:75~90分的企业的代理机构;
(三)A级诚信企业标准:60~75分的代理机构;
(四)B级诚信企业标准: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
(区间数值以上者含本数,以下者不含本数)。
年度不参加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不合格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
(一)诚信企业评价对签订了施工、装饰、监理、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按照企业自主、自愿和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申报工作。
(二)企业根据评价工作的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向联合会提交诚信企业评价申请,并填报《宁夏建筑业履行施工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附件1)、《宁夏建筑业履行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附件2)、《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附件 3)、《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附件4),如实反映企业在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提供“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栏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价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参加宁夏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的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向各有关方面征询意见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评价
(一)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二)行业自律委组织评价专家根据被评企业申报材料,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价打分,并向行业自律委提交书面评价初始意见。
(二)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和配合联合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的动态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实行诚信企业综合评分制。按照“宁夏建筑业履行施工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附件 5)、“宁夏建筑业履行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附件 6)“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附件 7)、“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附件8)进行定量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审定
行业自律委员会对行业信用评价专家提供的评价初始意见进行审核后提交联合会秘书处,经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评价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公示名单。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业内同仁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投诉者,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颁发“宁夏建筑业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被评为“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至下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终止。
在有效期内,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诚信评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在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网上予以公布。
经评审不符合诚信企业评选条件的,下年度符合条件后可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从事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应以企业完成的业绩和提供的各项有效证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公平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诚信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影响公正、公平评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宁夏建筑业履行施工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2、宁夏建筑业履行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3、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4、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5、宁夏建筑业履行施工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
6、宁夏建筑业履行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
7、宁夏建筑业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
8、宁夏建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诚信企业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