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3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市(县、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允许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由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担任的,在2020年10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更换。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及时向建筑业企业及持有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传达相关要求,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安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