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来源:住建部网站,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10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
自2018年11月12日起,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时,不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早在2017年9月,住建部办公厅已发布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工程业绩、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
根据2017年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监理工程师在办理注册时,今后只需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扫描件。
(二)延续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三)变更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住建部要求,取消社保证明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在岗履职检查。
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建办市〔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